2021年《新加坡著作权法案》(《著作权法》)的一项关键修订是引入机器学习的著作权侵权抗辩。
这在东南亚地区尚属首次,无疑旨在吸引人工智能投资进入新加坡。《著作权法》的第243和244条对机器学习的抗辩(在《著作权法》中称为“计算机分析”)作出了规定。
本文探讨了计算机分析抗辩在机器学习中的应用和范围,以及该抗辩的局限性。
本文还探讨了在新加坡和东盟地区,企业在 IT 基础设施方面应采取的措施。
机器学习需要获取数据和信息,通常这些数据和信息来自从第三方网站上抓取的内容,这一过程可能被视为侵犯著作权。
这一风险现在可以通过《著作权法》第243条的计算机分析抗辩被消除:
解读:什么是计算机数据分析
1.
a. 使用计算机程序从作品或录制中识别、提取和分析信息或数据;和
b. 使用所述作品或记录作为一种类型的信息或数据的示例来改善计算机程序相对于该类型的信息或者数据的功能。
示例
第(b)款中计算机数据分析的一个例子是使用图像来训练计算机程序识别图像。
用于计算机数据分析的复制或传播
如果满足第(2)款中的条件,则允许人员(X)复制以下任何材料:
a. 作品;
b. 受保护表演的录制。
“许可行为”包括用作“计算机数据分析”的作品复制和作品存储。
“计算机数据分析”的定义包括:“使用计算机程序从作品或录音中识别、提取和分析的信息或数据”;以及“使用作品作为一种信息或数据的示例例,以改进计算机程序在处理该类信息或数据相关的功能”。
该条款举例说明了使用图像来训练计算机程序以识别图像的计算示例。
可以说,“计算机分析”的范围宽泛到足以将机器学习纳入其含义之中。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一份情况说明中确认了这一范围,该说明称,这是对“专门用于计算机数据分析的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如情感分析、文本和数据挖掘以及训练机器学习”的抗辩。
该抗辩也延用于为了“验证所进行的计算机数据分析的结果”而使用著作权作品。它还延用于与另一方共享相同的作品,前提是该共享是“与计算机数据分析目的有关的合作研究”。
援引抗辩的必要条件。抗辩适用于以下情况:
a. 使用第三方作品是为了进行如上所述的计算机分析;
b. 用户可以“合法访问”他/她访问的作品的副本(“首次复制”);
c. 如果该“首次复制”是侵权复制,用户并不知情。
抗辩的范围——如《著作权法》第187条所述,合法获取的范围很广,该条规定,抗辩不能通过合同来排除或限制——此类合同条款将无效且不可执行。因此,有争议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87条,网站使用条款中的限制条款将被视为无效,并且,假设数据访问最初不是通过绕过任何付费墙而进行的,则该等条款不得对抗计算机分析抗辩。
地域适用——与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一样,计算机分析抗辩只适用于在新加坡实施的行为。
截至本文撰写之日,邻国如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和泰国尚未考虑采取类似的著作权侵权抗辩措施。为生成式机器学习提供量身定制的抗辩措施,将为在新加坡采用该技术或打算投资人工智能工具的企业提供商业确定性。
该修正案旨在推动新加坡的人工智能驱动数据中心以及正在增加或加强其人工智能能力(特别是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业务,特别是在生成性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
在东南亚拥有IT业务的企业应考虑其基础设施和/或托管云服务器的数据中心的地理位置。企业应审查这些国家各自的著作权和人工智能治理状况。在新加坡拥有机器学习基础设施的企业应根据《新加坡著作权法案》中计算机分析例外的范围和限制审查其内部IT政策,以便充分利用这一豁免所带来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