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此前报告(菲律宾:驰名商标保护新规出台),现就新规要点作详细解读
菲律宾《驰名商标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该条例建立了菲律宾驰名商标注册簿制度,其制定过程历经2024年9月的公众咨询阶段。
认定商标知名度的标准仍与《2017年商标条例》第103条及《2020年知识产权案件程序修订规则》第18条第3款保持一致。虽然以往满足多数项标准即可获驰名认定,但新规要求必须举证符合下列前四项核心标准:
4.市场声誉:与商标相关联的商品质量、品牌形象或市场声誉。作为证据提交的境外文件须经公证及海牙认证。既往关于商标非驰名的认定结论,不影响根据本规则申请宣告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宣告申请须经公证并以电子方式提交。其审查程序与普通商标申请类似,包括公告供第三方提出异议的环节。公告发布后设30日第三方异议期(自公告之日起算)。最终由咨询委员会综合评估异议内容,并就是否准予驰名商标宣告提出建议。
驰名商标宣告可作为该商标法律状态的初步证据。该宣告将录入驰名商标注册簿,商标审查员在后续商标申请审查中,可据此对近似商标作出驳回决定。
但商标权人须每10年提交以下材料以维持其宣告效力:
若该驰名商标已在菲律宾获准注册,则仅需提交驰名状态证明文件,因商标注册程序已另行要求提交《实际使用声明》。
驰名商标宣告可能会因未续展、未提交持续使用证明和驰名商标状态证明而被撤销并从注册簿中移除。若基于该商标不再具有驰名商标状态的撤销申请被核准,也会导致同样的结果。
已获菲律宾主管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可在缴纳规费后提交声明,申请将其商标列入《驰名商标注册簿》,但需于2030年4月28日前(即新规生效后五年内)补充提交该商标在商业活动中持续使用的证明文件。相关主管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清单可通过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在线服务系统查询:onlineservices.ipophil.gov.ph/wellknownmarks/
商标权人应综合评估是否将其商标列入《驰名商标注册簿》,以便在商标审查阶段对近似商标产生排斥力,但需权衡维持驰名宣告的成本。亦可选择保留主管机关的驰名商标认定决定,该决定无需定期维持,仍可作为商标驰名状态的证明依据。
《驰名商标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菲律宾品牌保护体系的重大升级。该条例通过建立正式的《驰名商标注册簿》,为品牌权利人提供了强化的商标保护机制与法律确权途径。企业在决策时,需审慎权衡驰名商标注册的强化保护效益与相应的维持要求。积极参与这一制度,不仅能够巩固企业的市场优势地位,更将在日益激烈的商业竞争中为品牌资产构建法律护城河。
作者:Claire Corral,合伙人,罗思国际,邮箱:ccorral@rouse.com
中文校对:梅 远,合伙人,罗思国际,邮箱:mmei@rou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