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类商品 / 服务” 这一表述在该地区的解释存在差异,无论是在程序层面还是实际操作层面均有所体现。部分商标主管部门将其视为获取广泛保护范围的一种方式予以认可,而另一些部门则仍倾向于采用更细化、更具体的明确说明。因此,有必要逐辖区评估各司法管辖区对此的具体立场。
在包括多个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CC)成员国在内的许多司法管辖区,商标注册系统均基于预设的商品及服务列表运行。申请人需严格从该列表中选择对应项目,超出列表范围的任何表述均不予认可。在实务中,当列表中缺乏完全匹配或最接近的规范表述时,往往会对商品/服务项目的选取与表述带来一定困难。
根据客户的商业需求及权利布局策略,可考虑在同一类别内选择更广范围的相关商品/服务项目。在部分情况下,也可考虑采用更宽泛的表述,以弥补预设列表中的空白。该做法应与客户的实际使用情况及业务目标相一致。上述考量在以下司法管辖区尤为重要:即不允许以未使用为由对核定商品/服务进行部分撤销,且权利人可能需要长期维持较广保护范围的地区。
本文重点关注科威特地区,该地区的商标注册体系运作方式有所不同。在特定情况下,由于体系限制,“该类别下所有商品 / 服务” 这一表述可作为实现预期保护范围的可行机制。该做法并非首选或通行做法,而是由当地申报体系及个
在科威特,商标指定商品/服务项目的申报规则在实务上与其他 GCC 司法管辖区(如沙特阿拉伯)存在差异。尽管两国均依赖预设的商品/服务项目列表,但各国商标主管部门适用的《尼斯分类》版本及其对应的规范项目表述并不完全一致。在沙特阿拉伯,申请人通常可以从预设列表中逐项勾选某一类别下的全部商品/服务项目,以实现更广的覆盖范围。相比之下,科威特在实务中采取更为严格的系统机制,通常不允许进行同等程度的逐项选择。因此,当申请人希望覆盖某一类别下的全部项目时,科威特提供了一项特定的申报选项,即使用“该类别下全部商品/服务”的标准化表述。在实务中,该表述通常是科威特实现全类覆盖的主要(乃至唯一)可行方式。
尽管该表述方式有别于传统的逐项列明式指定,但在实务中,其效力通常被理解为与逐项列明实现的覆盖范围大体相当。根据当地目前确认的适用口径:
科威特的做法反映的是系统机制所导致的申报限制,而非权利布局策略上的限制。在沙特阿拉伯,申请人可通过从预设列表中逐项选择全部项目实现较广覆盖;而在科威特,同等效果通常通过单一标准化表述实现。
从实务角度看,该差异更多体现为形式差异而非实质差异。但在区域语境下,相较于逐项列明式指定,该类标准化表述在解释范围与执法层面可能仍存在一定理解差异。
因此,权利人及实务从业者需明确:在科威特,实现全类覆盖通常并非通过详列商品/服务项目列表,而是通过该标准化表述机制实现。
科威特的做法凸显了在区域范围内实现“全类保护”时的实务差异。尽管“该类别下全部商品/服务”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理解与适用口径不尽相同,但在科威特,该表述通常是现行申报框架下实现全类覆盖最有效且被普遍接受的方式。。
理解上述差异,有助于在 GCC 区域内形成一致且符合商业需求的商标权利布局策略,并避免在商品/服务项目指定及解释层面产生不必要的偏差。
若您在科威特需要任何协助,或希望了解其他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成员国的相关做法,欢迎随时通过tmgdubai@rouse.com 与我们联系。
作者: Mona Saleh,中东商标与品牌业务负责人,罗思国际,邮箱:Msaleh@rouse.com
中文校对 :罗新宇,商标代理人,罗思国际,邮箱:lluo@rouse.com